【案件索引】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渝0108刑初22号
合议庭成员:龚泽勇、阳异芳、王燕
法官助理:袁媛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重庆甲公司担任产品部经理,负责该公司日化用品的采购、销售工作。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向上游生产商定制由其独家销售且不在市场上流通的日化产品,通过谈判将产品纳入购买商的采购库,再由与购买商有合作协议的下游销售商销售给购买商,以赚取差价。重庆甲公司为保护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经营信息,为程某某配备了专用电脑;对内部购销系统设置了分级分类权限;制定了保密制度并向员工发放了保密补贴。
程某某离职以后,在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利用其掌握的重庆甲公司的经营信息,伙同已离职的销售员王某某伪造重庆乙公司与重庆甲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明,以重庆乙公司的名义从生产商处进购与重庆甲公司定制产品相同的日化用品20余万瓶(块),采用同样的方式销售给购买商,最终导致重庆甲公司经济损失高达200余万元,使该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濒临破产,20余名员工面临失业。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重庆甲公司产品部经理期间及离职以后,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掌握的重庆甲公司的相关产品信息、上下游客户名单等,伙同他人采取伪造重庆乙公司与重庆甲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明等方式,绕开重庆甲公司,使用重庆甲公司已搭建顺畅的销售渠道与上下游客户进行交易,造成重庆甲公司损失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程某某、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未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离职员工侵犯企业经营类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经营类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非法使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不仅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本案通过刑事追责,明确离职人员仍负有法定保密义务,有效震慑实践中常见的“跳槽泄密”等违法行为,也深刻告诫每一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切勿心存侥幸,离职后使用或披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会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袁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