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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南阳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2016年7月,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南阳某公司签订《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南阳某公司委托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及硬件采购工作;软件开发费总计4090余万元,硬件部分总金额为1290余万元,硬件部分按照设备采购安装的数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于2017年10月向南阳某公司交付了软件,南阳某公司支付了软件开发费3680余万元。同时,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4月23日,分批次向南阳某公司及关联公司移交了包括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等硬件设备,南阳某公司支付46万余元。因南阳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诉讼中,南阳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涉案合同无效,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合同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南阳某公司向北京某网络技术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7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了南阳某公司的反诉请求。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违约方承担责任。通过本案进一步明晰基于平等、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实,不能举证证实涉案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