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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与许某权、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是专利名称为“一种双工作台集成输送分离线的床身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保护的床身装置,应用于精雕机自动上下料装置中,有效提升了生产效率。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发现许某权经营的玻璃加工作坊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经调查,该被控侵权产品由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制造、销售。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向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发送律师函后,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仍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持续至本案诉讼,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范围广,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深圳某数控机床公司赔偿深圳某数控设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余万元。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就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数额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手机屏精细加工,具有较高技术创造性和市场价值。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手段隐蔽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本案依据原告申请签发调查令,查清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同时,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产品销售获利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基数,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判赔。二审在确认一审侵权认定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本案审理,对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品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起到了较强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