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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科技公司与北京某教育公司、魏某琪、郑州某教育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魏某琪原系某教育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保密条款约定,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公司或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3月15日,郑州某教育公司成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河南市场。经审计,郑州某教育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0余人,该400余名学员应缴纳费用共计240余万元,其中实缴费用190余万元,待补缴费用50余万元,某教育科技公司利润损失210余万元。2021年4月28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州某教育公司和魏某琪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州某教育公司和魏某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100万元;魏某琪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随后某教育科技公司将魏某琪、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210余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停止侵犯某教育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2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加强商业秘密严加保护的信心与决心,对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