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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投资公司诉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郑州某商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某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的上市企业。该公司于2018年10月获准注册了“双汇王中王”图文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火腿肠等商品上。经过持续的宣传、使用,“双汇王中王”火腿肠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双汇王中王”火腿肠使用以红色、黄色、蓝色、绿色等为底色,以红黄色蹲式小狮子、蓝色“双汇王中王”艺术字体、枣红色盾牌、小猪、栅栏、房子、蓝天、绿地等元素组合而成的包装袋,因其设计美观、独特,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南京某公司于2018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雨润王中王”图文商标。南京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在生产、销售“雨润王中王”火腿肠时,使用了与“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近似的包装袋。双汇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先后从郑州某商业公司等多处购买到“雨润王中王”火腿肠,并于2022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在“雨润王中王”火腿肠商品上使用与双汇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双汇王中王”火腿肠近似的包装装潢;郑州某商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南京某公司、连云某食品公司共同赔偿双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9万元,并在河南省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附着在商品上的包装因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往往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成为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考虑因素之一。经营者通过持续的宣传、使用,消费者会将该包装与经营者或商品联系在一起。商品的包装装潢已成为品牌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亦承载着经营者商誉。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经营者采用“搭便车”的方式,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