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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种业公司诉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某农贸销售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0年12月,“菏豆33号”大豆品种权人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授权山东某种业公司在全国范围适宜种植区域生产、销售“菏豆33号”大豆品种。2021年4月,山东某专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某农贸销售部购买涉案被诉侵权大豆。2021年6月,山东某种业公司将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某农贸销售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某农贸销售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山东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使用权的行为;河南某种业公司、舞钢某农业公司赔偿山东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某农贸销售部赔偿山东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 1万元。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民法院惩处“套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例。通过本案审理,准确认定种子生产企业,并作出100万的高额判赔,对“套牌”侵权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同时,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人提供的被诉侵权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被诉侵权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反证不足以推翻该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由被诉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