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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某种业公司诉睢县某农资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1年12月,经“烟农1212”小麦品种权人授权,合肥某种业公司在河南省等范围内享有“烟农1212”小麦品种独占实施许可权。2022年8月,合肥某种业公司发现睢县某农资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未标注生产企业等信息的“烟农1212”小麦种子,遂以睢县某农资部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睢县某农资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睢县某农资部未经“烟农1212”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未标注经营许可证号、检疫证书、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的种子,侵犯了合肥某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判令睢县某农资部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合肥某种业公司“烟农1212”品种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合肥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审理,进一步明确了种子销售者在购进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信息,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销售未标注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白皮包装种子的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