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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何某霞、李某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经“伟隆169”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人授权,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区域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享有“伟隆169”小麦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利。2021年9月9日,何某霞以“伟隆169”小麦种子名义向案外人销售4万斤种子。经虞城县农业局认定,何某霞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品种名称、种子标签,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何某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2022年8月,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霞及其丈夫李某军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霞未经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擅自生产、繁育、销售“伟隆169”小麦种子,其行为侵害了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何某霞销售的“伟隆169”小麦种子,所得钱款转入了其丈夫李某军账户,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判令何某霞和李某军共同赔偿新乡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民刑交叉侵权案件,体现了刑法和民法有效衔接及人民法院保护种业安全的双重保护效应。本案准确适用民事证据规则,对行为人已销售数量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采用优势证据原则,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法予以认定,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种业安全、维护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