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孙某、林某、张某、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

  原审被告人:孙某、林某、张某、刘某、苟某等

  【案情摘要】


2016年以来,孙某、林某、张某各出资10万元,在青岛市即墨区开设加工厂,生产无商标橱柜。2017年2月,孙某、林某、张某共谋后,从王某处购买由其生产的带有“Haier”注册商标的板材,非法生产带有“Haier”注册商标的橱柜,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提供海尔经销商名单和联系方式,由孙某、林某联系并将产品销售给海尔经销商。2018年5月29日,张某取得30万元的分红后退出。2019年11月,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在孙某、林某的加工厂内查获假冒“Haier”注册商标的成品橱柜、板材、外包装等物品一宗,价值11万余元,在王某的经营场所查获带有“Haier”注册商标板材的生产模板2套。王某为孙某等生产带有“Haier”注册商标标识的板材共计142万余元。经审计,自2017年2月至案发,孙某、林某假冒“Haier”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00余万元,张某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00余万元。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孙某、林某、张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林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在被告人称其不知道该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在从事相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对被告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无标识的商品混在一起生产、销售的行为,法院根据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以及交易习惯等,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案件的裁判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加大民族品牌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