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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机公司诉重庆某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3)渝01行初199号

  合议庭成员:张琰、王蓓、江显君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5)渝行终1号

  合议庭成员:王乐、宋黎黎、戈光应 

  法官助理:胡川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0日,重庆某行政机关作出渝高知法裁字〔2023〕02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被诉行政裁决认为,某农机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责令某农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某农机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被诉行政裁决的审理机关和裁决机关前后不一,存在行政程序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诉行政裁决并判令重作。

  【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委托方式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重庆某行政机关将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之行政裁决事项委托给某区市监局执法,构成行政委托执法。行政委托执法需要遵循“职权法定”与“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对外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委托机关应当严格监督受托机关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诉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等多份法律文书以及口头审理均以某区市监局的名义对外作出或实施,违反行政委托执法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之正当程序要求。因被诉行政裁决实体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前述构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裁决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委托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问题。在知识产权管理领域,行政委托执法大量存在、矛盾突出。本案严格贯彻知识产权纠纷系统施治的司法理念,清晰界定知识产权行政委托执法的法律原则与具体要求,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促进知识产权高效协同保护三者有机融合,通过积极监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一体统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共治,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