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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子”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老夫子北京公司)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

  【案情摘要】


老夫子北京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老夫子”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老夫子北京公司发现郑州老夫子公司等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展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向公众提供“2.png”图案形象,并以加盟的方式许可加盟商展览和网络传播“老夫子”美术作品。老夫子北京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夫子北京公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权利人。郑州老夫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2.png”漫画形象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商标申请时间在著作权形成之后,损害了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郑州老夫子公司将“2.png”漫画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老夫子北京公司的著作权。法院综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侵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郑州老夫子公司、李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黄岛区老夫子足浴店为使用郑州老夫子公司的商标支付了相应对价,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特许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保护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典型案件。当注册商标与在先著作权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从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是否在著作权权利形成之后、著作权所涉作品的知名度、商标注册人的主观状态等方面审查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该案裁判有效制止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维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强著作权保护、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具有典型意义。


(2020)鲁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docx

(2022)鲁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