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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马仕”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爱马仕国际

  被告:山东沪港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沪港公司)

  【案情摘要】


爱马仕国际是“1.png”“爱马仕”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箱包、皮具等。沪港公司在其开发的“爱马仕公寓”项目名称、售楼处、样板间及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1.png”“爱马仕”标识,在售楼处、样板间摆放爱马仕品牌的皮包、丝巾、餐具等系列商品,举办爱马仕商品展览活动,并在商业宣传中称其公寓装潢为爱马仕风格。爱马仕国际认为沪港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沪港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第18类箱包、皮具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应予跨类保护。沪港公司在开发的公寓样板间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涉案两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沪港公司同时在售楼处摆放爱马仕品牌商品举办展览品鉴活动,在样板间装潢中大量使用橙色、马车、H型图案等爱马仕经典元素标识,并在宣传中刻意强调“爱马仕公寓”与爱马仕品牌的关联关系,攀附爱马仕国际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根据涉案公寓项目的实际销售情况,结合沪港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沪港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爱马仕国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正确厘清“合法使用”边界的典型案件。实践中,侵权人往往将看似合法的使用行为当作实施混淆的工具,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正当目的。该案对侵权人在商品房销售中的全部行为整体予以评价,结合侵权人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对侵权人的攀附和混淆行为全面予以禁止,彰显了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2021)鲁0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doc

(2022)鲁民终258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