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安市中心医院
被告:泰安市知识产权局(简称泰安知产局)
第三人:李某
【案情摘要】
李某系“一种玻璃压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泰安市中心医院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泰安知产局处理。泰安知产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泰安市中心医院侵权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泰安市中心医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决。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安知产局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泰安市中心医院在诉讼阶段提供了合法来源新证据,其作为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实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裁决书。
【典型意义】
本案系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支付合理对价的,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专利侵权案件中使用者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