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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渝01民初606号

  合议庭成员:刘娟娟、杨青青、吴克坤

  法官助理:张艳姣

  【基本案情】

  某酒业公司(原重庆江某酒业有限公司)系核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江某”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甄选”抖音直播间的主播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发表了一系列涉及“江某”产品的言论,包括“首先现在国家的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们国家已经不能被叫做白酒了,他们被称为调味酒,你现在去看江某的包装,上面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白酒的…小金标代表的是纯粮固态,买某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酒……”等。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非纯粮酿造、质量不佳,导致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构成商业诋毁,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发布致歉说明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的主播在直播中发表的被诉言论,并未明确限定其评论对象仅为“江某”果味酒,在其售卖的商品是白酒的场景下,其所作的对比评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评论的系“江某”白酒商品,而现有证据表明,多款“江某”白酒符合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或已获得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认证,被诉言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误导性信息。该行为损害了“江某”白酒商品的声誉及相关权利主体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一、某科技公司赔偿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二、驳回某酒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酒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重庆知名白酒企业与国内头部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系规范直播带货行业、支持实体产业在网络环境中维护品牌商誉的典型案例。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出发,结合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度,对直播行为性质、误导性信息认定及损害后果进行了清晰论证与裁判。本案明确了带货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得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义务,片面对比、模糊表述等“捧一踩一”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在司法层面上厘清了直播带货市场宣传和规范竞争的边界,既有效保护了重庆知名品牌,又引导了直播带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营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树立线上线下消费者信任体系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娟娟、杨青青、张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