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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HP”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王某1、王某2

  【案情摘要】


杨某在未取得“HP”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王某1提供“HP”牌硒鼓包装盒的电子模板及样品,委托王某1经营的包装厂非法制造带有“HP”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王某1安排王某2负责组织生产。杨某、王某1、王某2非法制造“HP”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3570件;杨某销售伪造的“HP”注册商标标识共计79667件。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包装盒、型号标、防伪标及说明书等均假冒“HP”注册商标标识。公诉机关以三人构成犯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1、王某2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对三人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形做到罚当其罪,凸显了刑罚在惩治侵权假冒行为中的震慑功能,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