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众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众佳公司)
被告:晋江爱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爱家公司)
【案情摘要】
爱家公司系“一种新型翅片式液冷散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向众佳公司发律师函,认为众佳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众佳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未侵害爱家公司专利权。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家公司向众佳公司发律师函,内容系发出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警告。经众佳公司书面催告行使诉权,爱家公司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众佳公司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确认众佳公司生产被诉散热器产品的行为不侵害爱家公司专利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典型案例。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的裁判对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或投诉但怠于起诉,导致被警告人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提供了救济途径指引,有效防止了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