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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济堂”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济堂公司)

  被告:济南泓济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泓济大药房)

  【案情摘要】


宏济堂公司系第4682618号“宏济堂”、第14544195号“宏济堂1907”注册商标权人。泓济大药房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泓济”二字,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泓济”字号。宏济堂公司认为泓济大药房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泓济大药房名称中“泓济”二字与“宏济堂”“宏济堂1907”商标中“宏济”读音相同,“宏济”二字属于区别于其他商标并具有显著意义的主体内容。泓济大药房于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泓济”二字,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并导致混淆,侵犯了宏济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宏济堂”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泓济大药房作为同业竞争者,使用“泓济”二字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宏济堂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泓济大药房诉讼中名称已变更,法院判决泓济大药房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中医药领域知名品牌保护的典型案例。作为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同业竞争者,对于本领域内的知名企业、老字号企业,应具有更强的注意义务。本案的裁判加强了对侵犯中医药领域商业标识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了中医药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