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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注册商标权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安踏公司)

  被告:林某

  【案情摘要】

安踏公司系第4879787号“2.png”、第2007375号“3.png”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林某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服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安踏公司以林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实际销售的商品价值作为侵权销售金额,参考安踏品牌的毛利率确定为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涉案安踏品牌的知名度,林某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并考虑林某已受到刑罚并缴纳罚金的情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林某赔偿安踏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侵权人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对于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又另行主张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审理对打击故意侵权行为、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