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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熊猫体”字体著作权案

  原告:四川上首启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首启成公司)

  被告:山东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山大出版社)

  【案情摘要】


“上首熊猫体”系经版权管理部门登记的美术作品,其中“博”“小”“优”三个字字体形象为“1.png”。上首启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首熊猫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山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博小优课堂笔记系列”丛书,在封面、封底、扉页均使用了“1.png”字样。上首启成公司认为山大出版社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首启成公司主张权利的“1.png”三字,笔画采用不规则处理,在断笔方式、笔画粗细、布局结构等方面呈现了不同于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书籍上使用的“1.png”三字与上首启成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完全一致,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山大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将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是认定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艺术字美观大方,形式多样且应用广泛,很容易被用来美化文案,对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字的使用也应遵循著作权的保护原则,切忌拿来就用的“拿来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