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泓奥公司)
【案情摘要】
2012年10月,泓奥公司与宋某签订《专家协作框架协议》,约定宋某利用自身积累的有关发电行业的技术产品、技术方案与泓奥公司合作,泓奥公司负责推广合作开发的产品和技术。合作过程中,泓奥公司的编程人员按照宋某要求的技术路线、算法等编写软件源代码。2017年4月,泓奥公司取得“高背压供热机组安全预警系统V1.0”和“高背压供热机组运行优化系统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宋某认为自己属于涉案软件的共同开发者,请求法院确认其为两软件的共有权人。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软件研发过程中提出了技术路线、算法、框架、逻辑关系等内容,但具体的软件编写系由泓奥公司的编程人员完成,且编程人员工资由泓奥公司发放。双方并未约定软件的归属,宋某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对软件的开发作出了贡献,但已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报酬,且其亦未参与源代码的编写,宋某不属于涉案软件的开发者。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的典型案例。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本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