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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某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与杨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2)渝01民初3443号

  合议庭成员:樊雯龑、姜蓓、吴克坤 

  法官助理:陈紫薇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3173号

  合议庭成员:何隽、欧宏伟、张倞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于2008年7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先后入职两原告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中某迪工程公司、中某迪信息公司)。2018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其任职于中某迪信息公司,履职期间担任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裁,管理公司的销售、研发及招投标工作。2021月7月,杨某向中某迪信息公司提出辞职,中某迪信息公司未予批准,其后杨某继续在原岗位履职。2022年3月24日,中某迪信息公司向杨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任职期间,杨某签订有保密协议,离职时,杨某签订有含商业秘密承诺的《离职员工承诺书》。 2021年8月8日,杨某通过公司集团统一配发的VPN软件登陆本人账户连接ECM系统后,批量下载了包含5份案涉文件在内的共75篇档案文件。11月1日再次通过前述方式下载2份档案文件。杨某称下载是为了完成公司当时的相关工作。经查明,实际确存在与案涉文件一定关联的公司履职行为。两原告公司认为杨某下载的77份档案文件,有5份为涉密文件,包含其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秘密,杨某非法获取持有相应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经认定,原告公司主张的技术文件中密点二、密点十以及2份投标文件中所载的案涉商业信息在被告下载行为发生时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员工在履职期间依权限接触或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一般应视为正常履职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在保密措施及权限管理的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前提下,员工离职后,对员工在职期间获取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认定,需结合员工的工作职责,以诚信原则和普遍商业道德为标准,进行形式上的相关性审查,而不宜通过事后评价的方式对客观上的必要性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杨某具有下载权限,且其被控下载行为与其工作职责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其下载行为属于正当履职,故不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准确把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边界,保障离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厘清了公司技术人才在申请离职至离职期间获取商业秘密信息的正当性审查标准及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既为公司正确维权出具司法指引,也同时稳定了离职员工履职期间的合理法律预期、保障了其正当权益,对于促进科技人员的自主择业与科技领域的正常人才流动具有积极作用,实现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企业员工正常履职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较强的类案指导意义。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樊雯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