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短视频 网络传播
2021年12月8日,某珍陶瓷公司获得“粉彩憧憬雍正盘”“粉彩憧憬大鸡心杯”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作完成日期为2021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1年2月2日。因发现某华陶瓷工作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中播放展示上述陶瓷美术作品的短视频,某珍陶瓷公司遂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某珍陶瓷公司认为,某华陶瓷工作室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华陶瓷工作室未经许可发布涉案作品视频,侵害了某珍陶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某珍陶瓷公司未举证某华陶瓷工作室有实际生产制造涉案陶瓷美术作品并销售的行为,且诉讼中某华陶瓷工作室已删除涉案短视频,法院判决:某华陶瓷工作室赔偿某珍陶瓷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含合理费用),并驳回某珍陶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大量的人员涌入短视频和直播行业,开展商业活动。部分从业人员为了增加流量,吸引消费者,会在短视频中对外展示和销售侵权产品。本案的判决,能够有效规制相关从业者的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