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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假冒   注册商标

  2020年开始,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箱60元至85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白酒,分别存放在焦化厂旁一仓库、小港嘴村南山下村小组一仓库、曙光花苑后一仓库、青花文具厂内一仓库四个仓库内,同时通过走访市场推销的方式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

  2022年1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珠山区锦旺副食行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供货商周某某的四个仓库内存放还未出售的42度和52度两种规格的假冒“牛栏山”白酒共计13577瓶(1131箱零5瓶),同日对周某某租用的仓库进行查封,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截至案发,周某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给胡某、张某、曹某、杨某、熊某、于某、吴某七人,非法销售金额共计约96095元。

  2022年7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是持久战攻坚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检察院加强与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动,坚持严字当头,坚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