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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隆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关键词:假冒专利   首违轻微免罚

  2022年7月20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XX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小金钢牌电蒸笼3件,该产品包装正面和背面标有“专利号:201530192183.7”字样。经查,该产品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于2016年已终止,当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从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XX小百货商行购进47寸小金钢电蒸笼(条码:6947525202264)3台,至今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专利已经失效。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柔性监管,避免了执法的“一刀切”,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首违轻微免罚”,体现了法治的温度,为企业和群众减轻了负担;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让人看到了法律的严肃、力度和温度,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