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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平台工作人员获取、出售用户数据信息的犯罪认定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刑初567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刑终220号

  基本案情:胡某与某公司员工曹某合谋,于2022年6-7月间非法获取客户快递信息牟利。曹某利用职务便利,下载公司快递管理软件,使用同事账户登录系统及VPN平台,将安装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交予胡某。胡某异地登录公司内网,非法获取35.68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售电诈人员,获利101.87万元,期间为曹某代付金条、手机等费用9.93万元。法院认定,二人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共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胡某直接实施信息窃取及转卖,曹某利用职权提供系统权限,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决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90万元;曹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履行职责便利,获取大量含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出售牟利的案件,法院依法对二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了从严惩处。对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予以刑法保护,既是保护个体隐私权与安全的需要,也是数字时代下数据资源利用、保护及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数据安全的依法保护和合规利用,构建可信赖的数字资源社会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