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4)渝01民初27号
合议庭成员:张琰、周映、张振华
法官助理:王美阳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78号
合议庭成员:岑宏宇、范米多、石磊
法官助理:靳毅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设备公司”是发明专利“微烟磁灸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发明专利是一种兼具灸疗、磁疗功能并且艾灸温度可调,使用安全、方便的磁疗装置,属于中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技术成果。重庆某设备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医疗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灸疗装置”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遂起诉请求判令湖南某医疗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湖南某医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5万元及合理开支5.2766万元,合计90.27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医疗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综合考虑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即可完整制造涉案中医药领域的专利产品,支持重庆某设备公司提出涉案专利贡献率为70%的主张;以及被告销售地域范围较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获利较高,为维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因素,全额支持重庆某设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判决:湖南某医疗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案涉专利的产品;湖南某医疗公司赔偿重庆某设备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及合理开支5.2766万元。湖南某医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合理确定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发明专利的高技术贡献率,综合考虑侵权时间、侵权地域、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全额支持专利权人提出的赔偿金额,有效制止“山寨”“仿冒”行为,加大对侵犯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传递高价值核心技术成果能够获得“真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鼓励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积极开展中医药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激发中医药领域创新发展的潜力和活力,促进中医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琰、王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