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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通过小程序非法获取、出售用户数据信息的犯罪认定

  一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5刑初315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刑终97号

  基本案情:吴某与蔡某等人自2018年起合谋开发并销售微信外挂程序谋利,曾某、李某开发具备自动抢红包、批量转发朋友圈等功能的程序,吴某、蔡某组织团队通过代理模式销售,累计销售量33.3万,吴某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程序可绕过微信客户端登录账号,非法获取群聊、红包数据并实现自动抢红包及批量操作功能。法院认定,上述程序未经授权侵入微信系统,属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吴某销售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综合其立功、退赔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8万元,没收退赃23万元并继续追缴余款177万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数据信息已成为重要的资源,随着近年来微信跨界程度日益加深,其已超越单一应用程序的范畴,形成了影响广泛的互联网生态圈,有关数据信息具有保护价值。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通过代理层层销售的方式,使上述程序在微信网络空间广泛传播并使用,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法规,也触犯了刑法。同时,由于微信用户规模庞大,且微信中的数据信息交互体量巨大,其行为也破坏了微信的网络生态环境,损害了微信程序开发商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