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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南京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微信平台诱导分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1821号

  基本案情:原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是腾讯微信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被告南京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小裂变”平台供诱导分享、突破群发限制、拦截投诉及抓取用户数据等功能,干扰微信服务运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开发多款诱导分享工具(客户超1万),突破微信管理规则,抓取用户数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综合考量侵权规模、主观故意及微信平台价值,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首例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不仅对于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的数据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各个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