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4民初10228号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协助被告协助开发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合同总金额333万元,约定分期付款,并设置“背靠背”付款条件。项目完工后,被告拖延付款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直至诉讼期间才付清款项。原告遂诉请赔偿违约金16.6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上市公司与小微企业的原告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因双方市场地位悬殊,该条款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法院结合行业规范及交易习惯,认定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存在过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其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保障技术开发企业及时回款,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矫正市场失衡,为数据研发企业创造更公平、更安全的经营环境。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短期资金风险,更在于通过规则重塑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降低创新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优化产业链分工,最终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