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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二手车公司诉南京某汽车公司、周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非法标注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2民初16523号

  基本案情:原告南京某二手车公司以“大公二手车”为核心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6-7月,被告周某、汪某密集成立多家二手车经纪公司及个体户,在百度、腾讯、高德地图APP中将自己虚假标注为“大公二手车交易中心”“国家5A级诚信市场”等地理信息,进行交易引流。原告联系被告后,其未否认上述行为并索要更改费。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二手车服务领域积累的商誉应受保护。被告在地图平台擅自使用“大公二手车”地理信息名称,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不当攫取交易机会,违反诚信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南京市电子地图冒领场景的不正当竞争首案,法院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电子地图数据信息领域的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打击,认定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标注、修改、使用知名商铺名称和联系电话等数据信息,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