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92行初1096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行终101号
基本案情:周某2020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线上办理公积金事务时,发现婚姻登记系统仍显示“已婚”,遂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更正为“离婚”。该局告知非登记离婚无法更正,周某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遂诉请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区民政局履行更正职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管理机关具有法定处理职责。最终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按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该案获评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