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4民初5507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2541号
基本案情:原告河南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享有河南广播电视台系列频道及栏目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运营“华某视频”APP。北京一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视频系其运营的“好某视频”APP用户上传,所属MCN为“酷某视频”。河南大某客户端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华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公司提交的后台管理数据、网络日志、合作确认声明及技术人员现场演示查验结果,证明其仅就被诉侵权视频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且已采取屏蔽链接措施,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赔偿。北京一某科技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明知“酷某视频”发布内容无合法授权仍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构成帮助侵权。最终,作出示范性诉讼,裁量性判决北京一某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元,后续双方就4万多条视频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传播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其中API接口技术被网络平台广泛应用。网络平台通过向第三方平台开放API接口,用户可以直接在第三方平台访问网络平台存储的内容和数据,既能有效传播、推广平台作品,也使得社会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更丰富、更广阔的数据资源。但同时,向第三方开放API接口的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于作品和数据的权利来源应承担进一步审查的义务,让作品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