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4民初2226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终16672号
基本案情:2015年,某科技股份公司与某软件技术公司签署《某热线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协议》,委托其开发系统。项目上线验收后,某软件技术公司以某科技股份公司仅支付25%合同款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起诉追款并索赔利息。某科技股份公司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并就软件公司延迟交付等违约行为提起反诉,索赔违约金近500万元。法院查明,双方2016年签订框架协议后,在合作中就10个项目产生纠纷,8年间引发系列诉讼,累计开庭40余次,提交证据过万页,案件经四级法院审理。本案审理时,承办法官认为个案裁判无法彻底解决矛盾,在裁判文书已拟定的情况下暂未送达,转而提出覆盖框架协议全部纠纷的“一揽子”调解方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全面和解,彻底化解8年积案。科技公司收到调解书后向法院寄送感谢信。
典型意义:本案是运用“穿透式一揽子”实质解纷法促成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法院以现代化审判理念为引领,跳出传统的个案审判思维,主动担当、不畏困难,引导当事人从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从而提出了务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彻底化解了双方多年争议。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产业发展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