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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诉台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5)渝01民初175号

  合议庭成员:刘娟娟、吴克坤、杨青青

  法官助理:陈法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5)渝民终349号

  合议庭成员:黑小兵、宋黎黎、纪然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从事数码变频发电机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畅销韩国、欧洲、东南亚等世界各地。台某公司从2020年开始自某科技公司采购H型号的发电机组并销售给某韩国公司。2021年2月,台某公司在Facebook发布H型号发电机组照片。2023年3月,台某公司将H型号发电机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24年,某韩国某国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采购H型号发电机组。2024年10月,台某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出口的发电机组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并同时向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投诉,向重庆海关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申请扣押某科技公司拟出口至韩国的H型号发电机组,后因逾期提交担保金,该临时保护申请被驳回。台某公司于2024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针对台某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并宣告该专利无效。某科技公司为应对台某公司提起的诉讼支付律师费2万元。因台某公司申请海关临时保护措施,某科技公司出口货物滞留海关产生滞箱费5100元。某科技公司为宣告台某公司专利无效以及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及公证取证费用63068元。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台某公司因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台某公司的起诉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是台某公司明知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有主观恶意。台某公司明知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为某科技公司的在先设计成果,仍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权利基础的取得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台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进行行政投诉、申请海关临时保护,且拒不缴纳担保金并撤回起诉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诉讼目的并非正当维权,而在阻挠某科技公司的产品出口。二是台某公司的起诉已给某科技公司造成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货物滞留海关等损害后果。遂判决台某公司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台某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裁判清晰划定知识产权维权与权利滥用的法律边界,精准打击了将他人在先设计成果恶意抢注为专利,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阻挠竞争对手出海的恶意诉讼行为,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科技创新成果及产品出口。本案丰富了主观恶意认定,起诉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明知权利基础的取得明显具有不正当性的,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同时,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将诉讼中产生的海关保全损失、宣告专利无效等费用一并纳入赔偿范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维权行为沦为不正当竞争工具,营造“诚信诉讼、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净化市场竞争生态。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娟娟、吴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