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24)湘01知行初2号;二审案号:(2024)湘知民终1号】
【案情简介】
北京某公司是申请号为202230255390.2、名称为“电动机(模块式超 导超高节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人,并独占使用许 可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发现某动力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向某知 识产权局投诉并请求专利行政裁决。某动力公司抗辩被诉外观设计在涉案 专利申请日前,经过其公司经理曾某微信朋友圈公布后,构成现有设计,且 某动力公司另行主张先用权抗辩。某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经“整体观 察、综合判断”,二者外观基本相同,被控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 围。关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某动力公司总经理曾某微信号于2021年 10月20日发布的朋友圈为宣传研发成果,点赞81次,评论16次,可以认定 为该朋友圈发布内容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根据比对,可以认定朋友 圈公开的电机和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故某动力公司主 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某动力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予支持。综上, 某动力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但因产品外观设 计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某知识产权局裁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专利侵 权纠纷处理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涉案裁决,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 起行政诉讼。本院审理期间,涉案专利被请求无效,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 告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曾某系公司经理,其微信朋友圈未设置一 定期限内不得查看,且允许转载,即朋友圈内容可被微信好友直接观看而 不受时间限制,且其微信好友可下载转发,结合文字内容“欢迎更多的志同
道合的兄弟们加入我们”,可推定发布人主观上也不禁止朋友圈图片被他 人观看,另结合文字整体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推广产品,具有产品 广告的性质特征。其次,该条朋友圈81人点赞、16人评论,按日常推理,更 多微信好友可能浏览了该条朋友圈,而其朋友圈不同时间多次发布产品宣 传消息用于推广产品,朋友圈用于推广宣传的意图明显。因此,该条朋友圈 图片自发布之日起即处于公众公开状态,不特定公众可通过网络方式获得 该现有设计,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涉案裁决根据查明事实认定现有 设计抗辩成立,并未据此确认或否认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原告主张被告 超越职权审查涉案专利有效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行政裁决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结果正确。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 求应予驳回。本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理由厘清了在不同案件中应考虑不同因素判断朋友圈公开 的内容是否可以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从微信用户的身份性质、微信 朋友圈内容看,有足够的理由推定该朋友圈的主要受众具有较强意愿销 售、购买商品的主体,该类主体对传播扩散商品信息有较强主动性和可能 性。即微信用户不仅有公开的资质,而且主观上有公开的意图,并在客观上 使得商品具有公开的较大可能性。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可认定该微信 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另外,专利民事、行政二元保 护体制是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特点及优势,两轨并行可以高效、公正保护 专利权人,但也会产生二元保护标准、尺度不一,司法过度干预行政导致行 政权威受损的情形发生。本案中,即便涉案专利被告宣告无效,但仍未采取 裁驳方式处理本案,而是经过全案审查后,认定行政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正确,进而采取“判驳”形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处理方式有效 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对于类案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