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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2024)湘0121刑初206号】

  【案情简介】

  第G873725号“CROCS”注册商标,第8587990号“②”注册商标所有 人均系克洛克斯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美国科罗拉多州80530尼沃特市帝 王公园大厦632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鞋、服装、帽、轻质防滑鞋 等,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1年底,郭某帮刘某打包假冒CROCS鞋发货。2022年起,郭某自行 找买家加价售假,后与曹某配合,从刘某处购进假鞋转卖给王某某夫妇,郭 某负责进销发货,曹某管账,销售额3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2023年11月 1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曹某抓获。随后,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 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曹某退缴违法所得20 000元。

  【法院裁判】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 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 罪处罚;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 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曹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 理;被告人曹某主动退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可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轻 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曹某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成为主要犯罪形 式,且具有一定隐蔽性。交易全程线上进行,从选购、付款到发货,全程无需 面对面接触,监管部门难以察觉。行为人借助网购平台,从上游卖家购进假 冒商品后,直接代发货给下游买家指定的网络下单客户,上下游卖家均借 此赚取差价,同一层级或不同层级的行为人之间易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 实践中,执法部门坚持对上下游卖家同步查处,合理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 从犯,以此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全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