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23)湘01民初703号;二审案号:(2024)湘民终277号】
【案情简介】
湖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科技公司——系涉案“3D-Pro-ML(或称3D-Pro多层)全瓷义齿用氧化锆块A3色系的配方设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李某等人曾在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公司任职,且能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认为李某等人离职后开设新的公司,使用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侵害了其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北京某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所主张的涉案“3D-Pro-ML(或称3D-Pro多层)全瓷义齿用氧化锆块A3色系的配方设计”具有非公知性,且采取 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李某曾系该公司 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包括案涉3D-Pro系列的研发;胡某某曾系该公司技术 部研发人员之一,为李某的助理,该两人均能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经现场勘 验提取的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使用的配方表里关于3D-Pro-A3色块配方比例的数字,虽然与湖南某生物科技公司配方密点内容里的数字不完 全一样,但经比对可见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的几种色粉之间的递增 递减规律比例是一致的,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密点配方实质性相同。法院判 决被告李某等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现场勘验是获得关键证据重要方式。法院判断现场勘验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是否有必要,需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现有证据情况等。同时,法院还需要考虑现场勘验的可行性、合法性及成本效益。
本案涉及被告是否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法院在审查权利人提出的现场勘验申请时,首先考虑到本案系商业秘密侵权,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并也对使用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二,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是:1.李某、胡某某系权利人前员工,负责开发相关的技术,能接触到相关的商业秘密;2.涉案的商业秘密研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一定的研发时间;3.李某、胡某某离职后,即开设新的公司,并生产、销售与权利人相同的产品;4.被告销售的客户与权利人的 客户有重叠。第三,如不采取现场勘验,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人使用的技术。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经法院工作人员在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厂释明法律依据、法律后果后,该公司及工厂工作人员配合法院进行勘验。最终,法院依据勘验结果,认定被告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该案为今后案件审理过程中,现场勘验的适用标准提供了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