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山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湘0121民初535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山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均有工程机 械设备销售至新疆工地。原告主张被告在自营APP上发布损毁原告两款产品设备商品声誉的图文信息,以不实的虚假数据进行对比,对原告产品的性能、质量等进行贬损,严重损害了原告国际国内的商业信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 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裁判】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为, 一、原告山某智能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均 是从事工程机械行业设备销售的公司,系相关领域的同业竞争者。二、在案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所用的原告产品数据的真实性。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中,公开对自己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作片面的对比,以“油耗高、设备出勤率低、钻米数少、小毛病多影响效率及出勤率:焊接工艺差,大梁开裂, 挖机底盘易侧翻,收尘系统不匹配,收尘效果差,收尘器开裂等”等缺乏事 实依据的词汇描述原告的产品,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 成了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制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原、被告确认案涉文章已删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支持必要。本案中,原告 未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侵权 行为的情节,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发表致歉声明的诉讼 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 被告利用自营APP 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同时通过贬损竞品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 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企业的珍贵信誉来之不易,本案有力打击凭空抹黑 同行及竞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机械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对营造法治化营商 环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