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沙某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4)湘01民终4720号】

  【案情简介】

  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主张其独家享有“安徒生插画”在中国大陆及香 港地区、新加坡的展览权以及展览收益权等著作权,其已在北京、上海、成 都、广州、苏州等地成功举办“国际安徒生奖世界插画大展”。该公司主张长 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并未取得相应合法有 效授权的前提下,通过盗摄并私自复制等方式搜集上述巡展作品后,经由 长沙某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承办,于长沙某广场负一楼开设具有盈利性质的 “安徒生童话世界插画大展”,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复制 权、展览权等相关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 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导致原告损失巨大,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 经济损失,长沙某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未向长沙某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发送完整的权属证据,相关授权材料是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形成, 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观具有明显恶意且侵 权情节严重。关于长沙某广场实业有限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授权书, 而涉案插画作者系外国画家,授权情况本身难以核查的情况下,不应苛以 出租人负有等同于甚至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认 定其行为属于帮助侵权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安徒生插画”展览权的权属和侵权认定。在原、被告均 存在案外人授权且插画作者又系外国作家的情况下,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 理分配,正确认定涉案作品展览权的归属。同时明确了对于提供场地租赁 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仅因租金收取模式为抽扣模式,就苛以其更高的 审查义务。本案的审理为涉外作品的权属和授权认定以及出租人的注意义 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