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0105民初3790号;(2024)湘01民终18114号】
【案情简介】
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他人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 件。原告腾讯公司是影视剧《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被告是一 款AIGC (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工具“度加”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被告 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度加”软件的AI成片功能,通过算法分析用户输入的 内容,将影视剧《庆余年》进行剪辑、切条,转化为时长较短的素材,供用户 用于短视频创作。
【法院裁判】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 授权,就通过某软件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涉案作 品素材片段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当收到法律保护。北 京某科技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 风险防范机制,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北京 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司法挑战,法院应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 求合理平衡。该案通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提供者内容生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不仅彰显了发展与安全并重、 创新与依法治理相融合的理念,还有效促进了科技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更为新兴技术领域的规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 供者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基础。当前,生成式
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迭代演进,且明显不同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 方面,基于“算法黑箱”的不可控因素,服务提供者难以预先获知输出的结 果;另一方面,用户深度介入创作,直接影响内容产出。因此,为合理界定生 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基础。若仅因用户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产生了侵权内容,便径行将服务提供者认定为侵 权,则可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义务。2.生成式人工 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应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当前的发展阶段、 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综合判断。重点考虑生成式人 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构建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此 种过错判断标准,能够为司法实践赋予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有效规避因 技术繁杂性引发的裁判主观性问题,助力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专属的 “避风港原则”,厘定服务提供者应遵循的合规责任。与此同时,该标准还能 进一步激发技术创新活力,推动企业加大合规投入,借助法律风险与经济 成本的联动机制,促使企业自发地投身于技术研发以及合规体系建设之 中,全方位提升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