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渝0103行初748号案
独任审判员:王彦波
【基本案情】
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喜羊羊和懒羊羊美术作品以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自2005年起在全国多家电视台持续播出,该动画片获得包括优秀国产动画片一等奖在内的许多高规格奖项,喜羊羊、懒羊羊的形象和配音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2月,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发现重庆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某APP在未获得授权情形下,提供AI配音服务:用户充值后,在配音中可选择喜小羊和懒小羊选项,通过输入文字即可生成与动画片中喜羊羊(懒羊羊)配音近似的音频或“视频”(实为图片+配音的文件),“视频”中的图片与喜羊羊(懒羊羊)的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部分公众在抖音平台看到使用某APP制作的“视频”后,误认为“视频”中的喜小羊(懒小羊)是喜羊羊(懒羊羊),某APP还提供AI翻唱服务,允许用户使用与喜小羊和懒小羊配音近似的声音翻唱其他歌手演唱的歌曲。此外,该APP用户协议中约定,公司在服务中提供的图片、音视频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庭审中,重庆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声音系该公司通过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获取。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重庆某科技公司利用某APP擅自向用户提供喜羊羊、懒羊羊的美术作品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APP允许用户利用与喜羊羊、懒羊羊相似的音色进行改编创作,侵害其改编权;涉案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某APP与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重庆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案件审理阶段,重庆某科技公司停止运营某APP。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某APP中向用户提供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害了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音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且某APP生成的文件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涉案行为未侵害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改编权。喜羊羊和懒羊羊的形象以及其特殊音色所生成的动漫角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重庆某科技公司承诺其对某APP提供的内容享有知识产权,但某APP生成的声音、名称与喜羊羊和懒羊羊的配音和名称高度近似,且已经导致部分用户实际产生误认,误认为某APP与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关系,故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重庆某科技公司赔偿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利用AI侵害动漫角色权益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明确利用AI生成与他人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虽然音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基于动漫形象+音色所生成的动漫角色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人擅自利用AI生成上述内容导致混淆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厘清了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的保护边界,同时确立了“AI技术”不能豁免生成内容合法性审查的裁判规则。对于人工智能企业而言,本案划定了技术应用的合规红线,对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
案例编写人: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王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