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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3)渝01民初972号

  合议庭成员:张振华、易延君、卢菁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5)渝民终62号

  合议庭成员:付莎、黑小兵、阳路

  【基本案情】

  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某公司”)享有《长相思 第一季》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在涉案作品开播前,腾某公司向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某公司”)发送预警函。在涉案作品开播后,腾某公司向快某公司持续、大量发送侵权通知函。然而,腾某公司仍取证到大量侵权视频以及侵权直播,并发现快某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视频占比较高、直播回放视频和视频合集累计播放时长较长。腾某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快某公司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亿元。快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其不构成侵权,并判令腾某公司消除影响及赔偿因恶意提起诉讼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快某公司不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被投诉侵权链接,而且综合本案情形可以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平台内整体海量侵权行为情形,故已经构成帮助侵权,但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故判决快某公司赔偿腾某公司经济损失14 483 128.60元及合理开支146 754元。腾某公司与快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不能机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具有主动治理的义务;其次,平台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间接侵权在符合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法定要件时同样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平台违法所得为计算基础,按照“流量收益×利润率×侵权贡献率”进行了精确计算,改判快某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及时阻止侵权视频传播,并赔偿腾某公司经济损失28 956 257.2元及合理开支146 75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短视频平台侵害长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领域的标杆性案件。针对海量侵权,本案一方面明确将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纳入平台必要措施范围,打破“通知-删除”规则的被动保护局限,强化平台主动治理义务,为平台合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另一方面明晰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情形,确立了在间接侵权已满足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时,同样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思路,并科学确立精细化赔偿范式,为短视频侵权类案如何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可操作、可复制的裁判方法,符合“审慎适用法定赔偿”的政策导向。本案高额判赔彰显司法态度、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平台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以助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