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问题时,法院应向权利人释明不申请重新鉴定可能的不利后果。在权利人明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即使被诉侵权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或者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仍可以启动重新鉴定。
二、在对于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种子亲子关系的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形下,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检验结果不能排除被诉侵权种子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生产而来的事实,可以据此认定权利人对于待证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适时转移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人承担并未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学院是“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北京某育种公司为其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京科糯2000”是以“京糯6”和“白糯6”为亲本生产的杂交玉米品种。北京某育种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某种籽店停止使用“京糯6”生产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对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与“京科糯2000”进行真实性鉴定,对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与“京糯6”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与“京科糯2000”为近似品种,与“京糯6”疑似具有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根据在案真实性鉴定和亲子关系鉴定的结果,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系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京糯6”作为亲本生产而来,判令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某种籽店停止侵权,广西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深圳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某种籽店赔偿损失2万元。广西某种业公司、深圳某种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判断特定杂交种是否系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繁殖而来时,鉴于植物品种亲子关系鉴定目前尚缺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鉴定机构参照品种真实性鉴定标准作出的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的鉴定报告能够作为判断被诉侵权种子“深科糯8号”在生产过程中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京糯6”繁殖材料的初步证据。同时,结合以“京糯6”作为母本生产的杂交种“京科糯2000”与被诉侵权杂交种“深科糯8号”为近似品种的鉴定意见,可认定“深科糯8号”系使用“京糯6”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而来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广西某种业公司和深圳某种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种子具有合法的亲本来源,故对其不侵权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作物亲本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品种权人关注的重点之一。目前植物品种亲子关系鉴定尚无通行标准,如何证明被诉杂交品种系使用授权品种生产而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通过合理考虑作物育种规律,综合分析亲本品种和杂交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鉴定结果以及杂交品种的真实性鉴定结果,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实现了对亲本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