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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凤来制衣有限公司与湖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案

  【入选理由】

  童装、拜年服等服装类产品款式更新快、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对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法院在对权利基础及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后,及时对制造、销售被诉拜年服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响应,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对裁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被诉侵权人及时停止侵害。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不仅最大限度防止侵权规模扩大,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快速高效保护童装产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3)浙0502行保1号

  【案情介绍】

  浙江金凤来制衣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称其系一家服装生产与销售企业,享有“彩鲤探春”美术作品著作权,该美术作品于2023年4月10日创作完成,于同年5月23日首次公开发表。湖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彩鲤探春”美术作品的服装,构成对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被诉侵权服装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侵权规模较大,且为冬款拜年服,天气转凉后进入销售旺季,天气回春后进入销售淡季,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会导致浙江金凤来制衣有限公司市场份额流失,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裁判内容】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证据显示,浙江金凤来制衣有限公司系“彩鲤探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湖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网络店铺中销售的被诉服装前襟处的图案与“彩鲤探春”美术作品高度近似,涉嫌侵害金凤来制衣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彩鲤探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涉案服装为冬款拜年服,季节性较强,网络销售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会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浙江金凤来制衣有限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院遂裁定:湖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涉案“彩鲤探春”美术作品的服装,效力维持至涉案争议裁判生效之日止。

  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该院通过“法护知产”在线协同应用将案件信息推送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兴区新闻出版局。经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吴兴区新闻出版局联合吴兴区文广旅体局对湖州某贸易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核查库存侵权童装数量,现场督促下架13家网店的全部侵权童装链接,并通过“法护知产”应用将情况反馈回至吴兴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经吴兴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最终顺利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