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系一起医疗器械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该犯罪行为,保障民生安全,维护商标秩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有效落实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被告人(主犯)及被告单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还联合检察机关向卫健部门发送《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规范化管理的建议书》,督促落实相关职责部门的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是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生动实践和示范样本。
【裁判要旨】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企业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发票记录、银行账户往来记录、被告单位财务凭证等证据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刑初113号
【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吕某峰伙同被告人彭某、胡某文等人,利用吕某峰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合作公司,未经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购买其他品牌医疗器械用品,指使员工拆除原品牌包装,并在电脑上制作、打印假冒的带有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医疗器械合格证,而后销售至多家医院。经调查,2016年12月至2021年10月,已使用的盖有“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并带有假冒的合格证的医疗器械用品共计4111件,销售金额计3196086.52元。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吕某峰、彭某、胡某文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吕某峰、彭某、胡某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60万元;被告人吕某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胡某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