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数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制裁和打击故意、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度,在填平权利人损失的同时,更形成“严保护”的司法威慑,对于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激励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本案系一起国内权利人起诉涉外品牌产品恶意侵害其专利权的纠纷,被诉侵权人在谋求专利免费许可未果后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方案,且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长、规模大,法院坚持“应用尽用”原则,依法果断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同时对权利人主张的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合理维权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的作出,不仅有效保护了国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惩戒了个案中的侵权人,更向社会传达了让“技术投入者有回报、恶意侵权者付代价”的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护航科技创新的信心和决心。
【裁判要旨】
1.被诉侵权人在权利人明确拒绝免费许可其使用涉案技术方案并要求继续磋商的情况下,仍径行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长、规模大,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高,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
2.在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关于侵权规模的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的,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以不予考虑。但鉴于本案确有证据显示其余技术内容对侵权产品的价值具有贡献,故可综合证据所证明的具体案情,酌情合理确定涉案专利的利润贡献率。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383号、384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59、3182号
【案情介绍】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称,其系ZL201710223347.6号“复合滤芯和净水设备”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之一,经另一专利权共有人许可,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维权活动。其发现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制造、销售,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某品牌多款净水器的两个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同时,某电器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也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应支付相应的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美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两案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某网络公司停止侵害,某电器公司两案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及自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之间的合理使用费5000万元、2800万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及引用前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8、9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电器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电器公司在涉案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某网络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故对要求某网络公司停止帮助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鉴于本案并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可参照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在本案中可以根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产品利润率、专利贡献率和制造利润确定侵权获利。对于专利贡献率,通常来说,在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关于侵权规模的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经法院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的,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以不予考虑。但鉴于本案确有证据显示反渗透滤膜技术等其余技术内容对侵权产品的价值具有贡献,故应综合具体案情酌情合理确定涉案专利的利润贡献率。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净水机的结构和尺寸具有重要影响,且被诉侵权产品宣传的主要卖点均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关,表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涉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的重要部分,故该院酌情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贡献率为40%。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鉴于某电器公司在美的公司已经明确拒绝许可并要求某电器公司继续磋商的情况下,未予磋商而径行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且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长、规模大,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高,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事实,结合上述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该院合理确定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侵权获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鉴于某电器公司委托他人作出侵权评估报告,其侵权恶意较之漠视法律的侵权人仍有区别,可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1.5倍。因两案依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权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之和均已超过美的公司诉请赔偿额,该院对美的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该院遂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某电器公司停止侵害,二案分别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开支5000万元、28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电器公司对两案均提起上诉。二审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某电器公司申请撤回两案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对两案作出裁定:准许某电器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