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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某软件股份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渝0192民初252号

  独任审判员:贺海艳

  法官助理:李昭婧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7日,原告某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与被告某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软件公司向某医院提供医疗设备耗材试剂智慧管理系统、基于5G网络的机器人院内物流系统、第三代物流机器人等软硬件,一年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合同款项458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医院向某软件公司支付首笔款137.4万元。后某软件公司向某医院交付了部分硬件,开发了部分功能模块,但未完成全部开发,2023年9月其开发人员全部撤场,未再继续履行案涉合同。

  某医院认为,某软件公司未按约交付部分硬件且已开发的软件未能达到合同要求,整个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软件公司退还合同款137.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器人智慧系统作为软硬件高度耦合的一体化产品,其核心要求在于在真实业务场景中实现软硬件协同稳定运行,故应当以“系统整体功能实现”作为该类软硬件结合型开发合同根本目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案中虽然某软件公司交付了部分硬件,开发的部分软件功能亦可以实现,但是已履行部分不能让机器人智慧系统整体可用,导致某医院全流程智慧化管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某软件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某医院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遂判决某软件公司返还某医院合同款项137.4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某医院向某软件公司返还已交付的硬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准确认定机器人智慧系统开发合同根本目的、规制开发方根本违约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以“系统整体功能实现”作为该类合同的履约标准,认定开发方即使部分履行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返还收取款项,且无实际使用价值的已完成部分软件无需折价补偿,平衡了双方权利义务,为同类合同纠纷提供清晰裁判指引,规范了科技领域交易秩序,对推动人工智能、智慧医疗等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法治保障意义。

  案例编写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贺海艳、李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