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对于真品旧货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涉及商品销售进入市场后,是否存在商标权利用尽的法律问题。构成商标权利用尽至少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产品来自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二是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商标权用尽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丧失了对商品的控制权。通过焊接电路板、更换配件及外壳、变更型号、刷机升级等方式对正品进行改装后再次投放市场,使原商品的特性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改变了商品原有的品质,对商品与来源之间的联系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经营“佳某网络科技”加工厂(未注册),雇佣近20名员工,未经“HUAWEI”“ZTE”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他人处低价收购废旧的“华为”“中兴”品牌光猫,采购光纤跳线、电阻、天线、开关、电源等配件,通过焊接电路板、更换配件及外壳、变更型号、刷机升级等方式,对收购的废旧光猫进行翻新和重新组装,同时加贴自行打印的条码标签、进网许可证等,使用向他人定制的印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外壳、纸盒、说明书等进行包装后,在线上平台及线下对外销售。
2023年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的上述加工厂二楼及仓库内,查获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成品光猫3,000余件,货值金额21万余元;查获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光猫外壳、纸盒、说明书等共计6万余件。经审计,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经营加工厂销售带有前述注册商标的成品光猫金额总计9,352,65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商标权利人华某技术有限公司及中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上述两家公司的谅解,同时向法院退出了违法所得5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华为”“中兴”均系国内知名品牌,涉案产品光猫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办公场所等,被告人杨某某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商誉,还破坏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人杨某某自述曾就职于中国电信,则其对涉案产品的结构、性能、用途、销售渠道、制假行为的违法性等均应有所了解,但其仍然实施涉案犯罪行为,并以此为业,从租赁厂房、雇佣员工,到收购废旧光猫等后进行翻新、销售,呈现规模化生产,产品质量亦得不到保障,且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高达930余万元,销售时间长、范围广,故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其行为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等,不对其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华为”“中兴”均系国内知名民营企业,涉案光猫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办公场所等。被告人杨某某的制假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商誉及经济上的损失。本案审理中促使被告人向商标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0万元,及时弥补了企业的经济损失,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并减轻了企业的诉累。同时,充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的精神,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加强罚金刑的适用。本案判决不仅有效打击、震慑了假冒电子产品的黑色产业链,并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更依法全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让民营企业发展有了硬支撑,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