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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规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但须以不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为边界。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应基于该行为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并具有不正当性。商业代练行为将其他经营者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却破坏游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运营机制及数据清洁性,妨碍互联网生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予竞争法规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戏《某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深圳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两原告推广、运营,《某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某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某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某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代某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某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某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某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诉讼时已上架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1.5万次。两原告认为,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要件: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被告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应指以运用技术的方式实现不正当竞争,该技术手段不正当地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实质性地破坏、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提供网络服务的技术运行逻辑。涉案行为虽系在互联网中实施,但核心的代练行为系由用户通过人工操作实施,故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其次,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作为经营者、游戏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造成了如下损害后果:一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生态治理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二是原告因无法知晓真实使用者信息而无法规制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质疑其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三是损害消费者权益,其他游戏用户无法匹配到水平相当的对手,增加未成年人沉迷游戏风险。再次,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代某帮”客户端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并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反映其主观恶意。原告无从通过平台自行予以规制,至此,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具有干预的必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8.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通过技术赋能、文化输出和经济协同,成为民营经济中兼具增长活力与社会价值的核心赛道。与此同时,商业代练等非正常模式极大影响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本案系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伴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代练从最初的有偿帮助通关发展为更为复杂的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生态和社会公共利益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案认定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对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有重要意义。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对本案作出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小案大道理”刊发本案。本案获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