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4)渝01民初854号
合议庭成员:樊雯龑、颜宏莲、黄维凤
二审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5)渝民终264号
合议庭成员:孙海龙、陈聪、戈光应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建设单位甲公司将某系统开发整体项目发包给乙公司;2019年10月,乙公司将其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某某软件股份公司;2020年1月,某某软件股份公司又将其承接项目中的一子项目分包给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与之签订案涉技术开发合同。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了该子项目,且该子项目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但某某软件股份公司仅向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金额的25%支付了预付款。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要求某某软件股份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以及相应违约金。某某软件股份公司抗辩认为,案涉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1)乙公司向某某软件股份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现以上条件均未成就,故拒绝付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以第三方付款为条件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另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与分项目无关,判令某某软件股份公司支付500余万合同及其相应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付款条件均为显性或隐性“背靠背”条款,案涉双方分别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虽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批复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但参酌批复之精神和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本案“背靠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某某软件股份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及相应违约金。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略有不当,但结果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本案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识别、效力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全面阐释,尤其是解决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之前的“背靠背”条款效力认定之法律适用难题,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出明确了概括性否定评价,有利于保护中小软件企业及时收到款项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在实质平等的基础之上开展交易,促进和维护软件开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戈光应